關於信託的5大過時觀念,以及香港如何打破常規

 

誤區一:「信託不能永久存在」

 

許多人認為信託必須在設立後80至100年內終止,這在許多司法管轄區確實是法定限制。然而,香港早在2013年修訂《受託人條例》後,已取消了對非慈善信託的存續年限限制。這意味著,私人信託可在香港實現永久存續,不再受限於傳統的「永續期規則」。

 

實際意義:

委託人家族可設立真正跨世代的財富架構,無需定期清算資產或重新設立信託。

 

誤區二:「信託一旦設立就不可更改」

 

傳統觀念中,信託一經設立,委託人便失去所有控制權。而在香港的現代信託架構中,2013年修法明確允許保留權力條款(Reserved Powers)。委託人可在信託契約中保留某些權利,包括投資指示、受託人任免權,以及對特定決策的否決權。

 

實際意義:

您可賦予受託人日常管理的自由度,同時保有關鍵性的決策權,如更換受託人、變更投資顧問或阻止不符合家族利益的行為。

 

誤區三:「信託保護人角色不具法律效力」

 

在某些司法區,保護人(Protector)僅被視為象徵性角色,甚至缺乏法律依據。而香港的修訂法例已正式確認保護人制度,並明文列出其職能。《2013年信託法修訂條例草案》明確賦予保護人干預重大信託事務的法律權限。

 

實際意義:

您可以委任一位值得信賴的人,在法律框架下監督信託運作,成為受託人的制衡力量,不再只是憑藉私下影響力左右受託人行為。

 

誤區四:「信託法改革緩慢且無實際成效」

 

許多離岸司法區在信託法上多年未變,僅做象徵性修飾。而香港於2013年起大刀闊斧進行改革,持續根據國際趨勢進行法規更新。這些變動並非表面修飾,而是實質性強化了受託人權限、職責明確性,並擴展至新興資產類別與跨境安排。

 

實際意義:

香港並未墨守成規,而是持續推進以現代家庭、跨境投資人與數碼財富需求為導向的信託法規。

 

誤區五:「在高度監管與透明環境下,信託已無必要」

 

有觀點認為,信託只適合設立於隱秘性高的避稅天堂。而香港則在高度監管與實用保密性之間取得了平衡。香港目前沒有公開的信託登記制度,同時所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(TCSP)都需持牌合規營運。這一制度保障了客戶私隱,同時具備法律與監管保障。

 

實際意義:

客戶可在不暴露私人財富資訊的前提下,享受合規管理、高專業度及資產保護機制。

 

香港的信託法優勢概覽

 

香港以其靈活的立法能力、普通法體系的連續性,以及國際認可的監管信譽,成為全球家族及專業顧問管理複雜跨境信託結構的首選司法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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