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甚麼資產保障不僅限於訴訟情境?

資產保障的常見誤解

 

不少高淨值人士經常將資產保障與訴訟、破產或債權人追討劃上等號,視之為一種防禦手段。然而,資產保障的範疇遠不止於此,其本質上更具前瞻性與策略性。

 

一個完善的信託架構不僅可防禦訴訟風險,更可於爭議發生前,協助實現對財富的主導權、界定資產使用權,避免不合意的繼承安排,並在法律層面上有效將資產與個人責任隔離。

 

法院以外的隱性風險

 

對財富構成實質威脅的往往並非衝突性事件,而是法律性、程序性且逐步發酵的情境,包括:

 

  • 審計或調查期間帳戶遭凍結

  • 跨法域繼承權衝突

  • 無遺囑下由直系親屬自動承繼資產

  • 因資產登記透明導致監管部門審查

  • 突然失去行為能力卻缺乏後續管理安排

 

上述風險無須任何違法行為或衝突,即可能因架構缺失而發生。

 

 

信託架構的實際效用

 

香港信託可透過法律機制,將委託人與其資產有效分離。轉入信託的資產由受託人管理,並依照信託契約中預設的條件與規則分配予受益人。

 

因此,信託持有的資產可免受如下個人因素干擾:行為能力喪失、法律糾紛、司法管轄變更等。無論外部環境如何變化,受託人均須根據契約持續履行其信託責任。

 

案例:免受訴訟風險的資產保障

 

一名常駐杜拜的企業家於多個國家擁有投資帳戶,從未涉入訴訟。然而,其國家近期實施新的資訊披露法令,導致其個人境外帳戶被標註並暫時凍結以待審查。

 

所幸,其主要資產早已透過香港信託持有,並由信託名下實體負責管理。由於該等資產未以個人名義登記,因此未受制裁影響。整個過程中並無訴訟發生,但透過信託架構,其財富獲得完整保護與掌控。

 

香港信託的財富主控力

 

  • 委託人可保留否決權或委任權

  • 設立保護人以監察受託人或審批重大決策

  • 不固定受益分配比例,保留靈活調整彈性

  • 信託具備長期延續性,惠及多代成員

  • 以信託名下公司名義持有銀行帳戶、股權或物業

 

此等安排確保財富管理具備可持續性與高掌控力,無須依賴個人名義或法院介入。

 

法律效力的關鍵

 

香港信託制度立基於普通法體系,具備極高彈性,可涵蓋各類型全球資產,且對信託資產增值不徵收資本利得稅。更重要的是,香港屬監管完善、法律可執行的司法管轄區,其信託制度並非依賴隱密性或複雜性維持有效性,而是有明確法律基礎作保障。

 

資產保障應為前瞻性規劃

 

資產保障不應視為危機時的補救措施,而應為確保財富主控權、清晰性及持續性的前瞻性規劃。信託並非事後的防護牆,而是事前構建的穩固架構,用以確保財富能依法、安全、按意願順利傳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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